【以案说纪】违反廉洁从业管理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发布时间:2026-01-05 来源:未知 次数:149次
本人∕本单位作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委托人(即个人委托人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机构委托人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资管计划。
本人∕本单位作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委托人(即个人委托人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机构委托人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资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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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本单位作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委托人(即个人委托人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机构委托人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资管计划。
案例一 营销员工无廉洁从业专项考核指标受监管处罚
关于对XX期货有限公司南宁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XX期货有限公司南宁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对营销员工的考核指标中无廉洁从业情况专项指标,在考核时未对营销员工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考察评估。上述情况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营业部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引以为戒,切实整改,强化人员管理,开展违规问责,完善内部合规管理,切实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5年10月14日
案例二 期货公司因对下属分支机构、员工管理不到位被中期协自律处罚
关于对XX期货有限公司、江XX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
当事人:
XX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期货)
江XX,男,时任XX期货XX营业部负责人
XX期货因对下属分支机构、员工管理不到位,存在个别分支机构委托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居间业务、个别员工向客户介绍他人代为从事期货交易并从中收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于2024年7月30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局)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江XX作为XX期货XX营业部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且存在向客户介绍他人代为从事期货交易,并从中收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于2024年7月31日被厦门证监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中期协认为:
XX期货未能有效对分支机构及其人员在服务采购、居间人管理方面进行内部监督管理,内控存在较大缺陷,违反了《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及《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江XX对分支机构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并存在向客户介绍他人代为从事期货交易,从中收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及《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纪律处分专业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给予XX期货“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二)给予江XX“撤销期货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期货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中国期货业协会
2025年4月30日
案例三 廉洁培训廉洁考察评估未覆盖全员被中证协自律处罚
关于对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自律管理措施的决定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2023年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管理自律检查中,我会发现你公司在廉洁从业管理方面存在以下违反自律规则的情形:
1.你公司2022年廉政教育和培训未覆盖公司全体工作人员,不符合我会《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2020年版)第十一条的规定;
2.经抽查,你公司范某某、姚某某、陈某、彭某某4人入职材料和审批流程未见廉洁从业情况考察和评估结果,且彭某某入职材料未加盖公章,不符合我会《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2020年版)第十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会检查中提取的相关材料、你公司签署的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综合上述违规情节严重程度,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等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合并采取警示的自律管理措施。本次自律管理措施记入我会执业声誉信息库你公司如对本自律措施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会书面申请复核。复核申请书应有明确请求和事实、理由。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