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元通知】关于调整烧碱期货品种相关合约交易手续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30 来源: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次数:1303次
本人∕本单位作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委托人(即个人委托人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机构委托人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资管计划。
本人∕本单位作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委托人(即个人委托人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机构委托人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资管计划。
本人∕本单位作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委托人(即个人委托人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机构委托人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资管计划。
\r\n 关于调整烧碱期货品种相关合约交易手续费的通知\r\n
\r\n\r\n 尊敬的投资者:\r\n
\r\n\r\n 根据郑商函〔2024〕705号文通知,我公司研究决定自2024年10月31日交易(即10月30日晚夜盘)起:\r\n
\r\n\r\n 烧碱期货2412及2501合约的交易手续费标准在原基础上上调万分之一,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等同于交易手续费。\r\n
\r\n\r\n 具体标准以结算单为准,若有疑问可致电全国客服热线:400-700-0880。\r\n
\r\n\r\n 特此通知。\r\n
\r\n\r\n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r\n
\r\n\r\n 2024年10月30日\r\n
\r\n\r\n \r\n
\r\n\r\n 转自交易所:\r\n
\r\n\r\n 关于调整烧碱期货部分合约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r\n
\r\n\r\n 郑商函〔2024〕705号\r\n
\r\n\r\n 各会员单位:\r\n
\r\n\r\n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10月30日当晚夜盘交易时起,烧碱期货2412及2501合约的交易手续费标准和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标准均调整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r\n
\r\n\r\n 特此通知。\r\n
\r\n\r\n \r\n
\r\n\r\n 郑州商品交易所\r\n
\r\n\r\n 2024年10月29日\r\n
\r\n\r\n \r\n
\r\n\r\n \r\n